④保密;
⑤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用毕移交;
⑥负责合同协调;
⑦不参与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活动;
⑧不接受合同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2)权利:
①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②对质量、工期、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组织设计、材料及施工质量检验权,工程款审核确认权);
③与有关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重要事项报告委托人;
④施工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意见要求通过监理研究后,协商确定,以及调解争议(第19条);
⑤指令权(开工、暂停、复工要变更)(征得委托人同意);
⑥选择总承包人建议权,对分包人的认可权;
⑦审核索赔
⑧获得酬金 对监理合同的权利(①~⑦为对业务的权利)。
⑨终止合同;
(3)责任:
①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②履行责任期内约定的义务,因过失使委托人受到损失应赔偿,累计总额≯监理报酬总额(税金之外);
③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质量及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对违反第5条(即上述义务③)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向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由此引起委托人的费用,应给予补偿。
[委托方](1)义务:
①支付监理预付款;
②协调外部关系,如委托监理方则应付酬;
信息(工程资料)
物质(用房、通讯、其他)
人员(如有需要,合同中约定)
③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监理书面要求做出书面决定;
④提供一
(2)权利:
①授予监理权限,对总监认可权;
②选定工程承包人及订立合同;
人员监控(更换、职责履行、
不法行为损失赔偿)
履行合同监控;
③对工程设计的要求认定权,设计变更审批权;
④监督控制监理方履行合同一-
⑤审查监理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3)责任:
①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违约承担责任;
②非监理方原因使监理方因业务工作受损失可予补偿;
③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因之引起的监理方有关费用支出。
▲对以上内容,主要要求领会实质,能清晰划清责任、权利、义务的归属。
(二)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考核点二.2)
1.主要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三章第一节,《招投标法》第二章,本考核点在历年考题中曾先后出现3次(占43%)。出现的考核内容分别为:①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内容(1999年);②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实际与招标程序密切相关)(2001年);③招标管理(资格审查)(2003年),故也属本章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