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9)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9日

【问题】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出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解答】(1)不妥之处:未按时限备案(0.5分); 理由:应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1.5 分)备案。

首先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要注意的,题目中的验收程序正确,具体可参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材124页。之后的备案就存在时间的问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的备案。跟这个时间容易混淆的是根据《建设工程信息管理》33页档案验收与移交的规定,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

(2)不妥之处:要求乙施工单位在承重墙上按示意图开车库门洞(0.5分);理由:开车库门洞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1.5分)。

由于已经竣工验收,可以视为装修工程。在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属于工程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因此,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按照示意图(不是图纸)施工的做法是错误的。

【问题】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该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施工单位和乙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说明理由。

【解答】(1)对建设单位应予处罚(0.5分); 理由:未按时备案(1分),擅自在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1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建设单位有未及时办理备案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第69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对监理单位不应处罚(0.5分);理由:监理单位无过错(0.5分)

(3)对甲施工单位不应处罚(0.5分); 理由:甲施工单位无过错(0.5分)

很多考生容易忽视这两个单位,因为他们不受处罚。其实按照问题的要求,一个单位接着一个单位的回答就不会漏掉了。另外,就是理由,每个单位都要说明理由,不受处罚也是有理由的,因为没有过错。

(4)对乙施工单位应予处罚(0.5分);理由:无设计方案施工(1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乙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示意图施工的做法错误的。按照罚则,第64条,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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