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行政诉讼法详解_第6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2日

  赔偿义务机关。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③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 偿义务机关。④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⑤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 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⑥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 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1.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1)赔偿范围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 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 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 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査、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 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③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④行使侦查、检察、审 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⑤因公民自伤、自残 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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