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部分的重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应注意关键词“知名商品”,并应掌握关于“知名商品”的界定的问题。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 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名称专 用权的保护”的问题相呼应。
(2)商业贿赂行为。第一,回扣、折扣和佣金是不同的。回扣是违法的,而折扣和佣金是法律允许 的。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此处的“其他手段”,不仅仅指提供金钱,还包括提供免费项目等手段。
(3)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此种类型的构成条件是:一是要求有商业秘密;二是有不正当的行为,关于 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是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 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5)低价倾销行为(或称“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掠夺性低价行为”)。考生需要注意:不是所有低于 成本价销售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必须是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前提。关于此种类 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题点:如销售鲜活的商品、季节性降价等。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第一,有奖销售行为在我国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二,我国法律禁止的 是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虚假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销售中的巨奖销售”。另外,需要考生明 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奖销售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