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 社会的政权机关的制度。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有四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全面地表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 原则,既能够保障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既便于保证中央统一 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由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 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 下特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人民作为 整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要使人民能够统一意志,行使权力,必须实行民主集中相结合的政治制度。 在我国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2)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在我国人民是 国家权力的集体所有者,并不都去直接行使权力,为此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其他的国家 机关,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如经宪法授权的行政权、司法权等。而这些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它 的监督,并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4)人大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均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都 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形式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都是由人民 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
(2)从人民代表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3)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国家的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七、民族区域自治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 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构成上可以分为三类: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如西藏自治区;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 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
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 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 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 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其他少 数民族代表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比例;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 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 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 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