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九、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基本方法的各项制度的 总称。它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我 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原理与基 本精神。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 的基本权利。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①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②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③直 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④秘密投票的原则。
(二)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1.选举的组织
在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
实行间接选举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1)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同时 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 位、工作单位划分。在划分选区时,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选区过大,不便于 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选区过小,不利于产生各方面的优秀人才。
(2)选民登记是指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选举委员会将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列入选民名单,承认其选民资格。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二十日以前公布,有不同意见的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 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前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是最后决定。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推荐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 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 选人。
(2)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又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 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而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 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的确定有利于选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满意的候 选人。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各该选 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再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认正式代表候选人名 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公布。
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然 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4)介绍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或 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 介绍。
4、投票选举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如果选民 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 三人。
(三)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一方面从物质条件上保障了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另一方 面则可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不致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 可避免一些人利用经济实力来控制和操纵选举。
《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是我国选举制度 的法律化、条文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 保证选举因地制宜的顺利进行。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十、同法制度
1.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1)保护人民的利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
(2)机构设置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和创新。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基本上与政权建制相适应。
(4)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协作,互相制约。
2.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 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3、法官的任职条件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 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1)任职资格。担任法官必须具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二十三周岁;③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⑤身体健康;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 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 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 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