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 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 准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 也是平等的。
2.自愿和公平原则
(1)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 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 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 不等价的或无偿的。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 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当然要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基本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 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政权力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
三、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民法上,公民与自然人是通用的。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民 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内容广泛。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的时 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认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公民一旦死亡,则丧 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权和财产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人身权消灭。但作者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人身权仍然受保护,并且我国的人身权制度还保护 死者的名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既包括进行合 法行为从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而且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资格。民事行 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但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 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这里还要求当事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
(2)限制民事行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 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 方面认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 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
4、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公民的住所指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的住所是确定诉讼上地域管 辖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国际私法上确定准据法的一个重要依据。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之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