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宪法详解(一)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1日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主要是指一般的法律、法规,或指 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意是组织、结构、规 定的意思。主要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或皇帝的诏书、谕旨,或指有关确认教会、封 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由此可见,尽管在中国的古代和西方的古代都出现过宪法这个词,但都不是今天根本法意义的宪 法。在中国,将“宪法”一词指称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改良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形 势,明确提出“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而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在西方, 作为根本法意义的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 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法律特征

  (1)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问题。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则性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 它是宪法某一方面规定或某一项规定的具体化,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 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没有宪法的依据就无从产生,因此人们也形象地称宪法为“母法”。 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的时候必须以宪法作为依据。当然有的法律公开宣称“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有的法律虽不明确宣称,但也是以宪法作为立法基础的。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 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它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在一个多级立法的国家里,依据宪法 产生的各个级别的立法都应该以宪法作为标尺,以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我国宪法第 五条就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国最高的和最根本的 活动准则,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遵守它,将它奉为行动的最高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 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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