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刑法详解(一)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1日
 一、刑法概述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焉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1997年《刑法》的第三条至 第五条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1997年《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 系统的体现。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 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因此,《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 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这一规定,在刑事司法中,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 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和罪犯各方面综合因素,真正实现 刑罚个别化。

  (三)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 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 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 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 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 适用。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 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 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己保护与国际 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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