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刑法详解(一)_第6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1日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 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 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 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 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差距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 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

  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 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 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称之 为特殊防卫。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 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 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 犯罪。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 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 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 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 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 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 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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