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刑法详解(一)_第7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1日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4)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 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 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 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 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 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 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前者是一般共同犯罪的 概念,后者是犯罪集团的概念。

  (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概念与种类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 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2.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 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 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的概念与种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0 ”从犯,从其在共同 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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