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刑法详解(一)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1日

  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从宽处罚年龄阶段。此外,《刑法》 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 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 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确认一个人为无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二是 由于这种病症使他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为医学标准,后者为心理学标准。将两者结合起 来,才能构成无责任能力。这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癲痫病等,也包括痴呆 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和一时的精神错乱等等。

  3、犯罪主体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 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单位犯罪是区别于个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第三十条 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 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刑法对单位犯罪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那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等等。这些社会关系在《刑法》第十三条已有明确的表述,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 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