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刑法详解(一)_第5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1日

  5、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主要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与作为义务相关的,这是 我们理解不作为的重点。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有四种来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 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 义务。第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第三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 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第四基于法律 行为承担的义务。

  五、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 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的统一。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 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 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 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 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 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 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 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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