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宪法详解(一)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1日

  (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 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 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 以上的多数通过。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 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 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2.宪法的政治特征

  (1)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 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 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 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 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 侵犯。

  (3)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 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他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 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 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4)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贝!]、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 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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