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宪法详解(二)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1日
 2.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 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人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 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 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4、人口政策自治权

  5、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 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7.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八.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公 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 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 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 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在我国,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 选择适宜的方式。

  ①批评、建议权。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有提出批评 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批评建 议权的行使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②控告、检举权。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 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 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 联系;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依法处理,而检举一般是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③申诉权。其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 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 利。申诉权有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

  (2)取得国家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 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3、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 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面的两种方式。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 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 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我国现在施 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 的办法。

  (3)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 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各国法律通常对政治性结社予以严格限制。1998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 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①集会自由是公民有为共同的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自由 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扩展,通过集会可以扩大言论的影响,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的影响。集会和结社也 不同,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而结社是长期的、持续性的结合,并且具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游行 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 民为了强烈的意愿而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决心和力量的自由。

  ②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 和方法有所差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 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与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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