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行政诉讼法详解_第5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2日

  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 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两大类:第一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上 处于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地位,他们中的大多数具有原告资格,只是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而已。第 二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处于行政主体地位,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 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四、国家赔偿

  (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含义及分类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 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

  1.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 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 利: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 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①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 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③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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