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行政诉讼法详解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2日

  ①经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虽然此时的被告是复 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同一地域,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专属管辖因不动 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③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可以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 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灵活调整的权力,当某些特殊情况发生无法确定管辖时,可以通过法院的 裁定来确定管辖。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与民事诉讼相同,并无特殊之处,无非是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 管辖权的转移3种,其内容也与民事诉讼相同。行政诉讼裁定管辖虽无特殊之处,但有一点须注意,即 管辖异议。对此《行政诉讼法》未加规定,司法解释却予以明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 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査,异议 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的要点是:当事人以书面 形式提出异议,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此种裁定是三种可上诉的裁定之一。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1.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但是并非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 诉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具体而言,原告资格的要件为: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任 何一种诉讼的发生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才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 决。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起诉人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2.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 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不同的情况下,被告的确认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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