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讲义6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7日

6.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解释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解释2】(1)如果构成汇票质押(出质人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质押”字样)的,在质押期间,被背书人(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当背书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被背书人(质权人)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了;(2)如果债务人将汇票直接“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未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质押”字样)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依然自交付之日起设立;但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不能直接行使“票据权利”(背书不连续)。

表2-2

具体情形

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未签章

背书无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有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背书有效

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背书无效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背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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