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来自www.examzz.com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解释】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但并非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对物抗辩,只有享有抗辩权的人才有权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