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讲义7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7日

(三)承兑

【解释】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票据保证

1.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3.保证责任

(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2)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保证责任)也将归于无效。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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