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讲义3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7日

【考点11】入伙
1.普通合伙人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考点12】退伙
1.普通合伙人
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考点13】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14】当然退伙和除名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死亡√√
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丧失偿债能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

【考点15】财产继承
1.普通合伙人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2.有限合伙人
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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