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一些经济法的速记资料5·归纳总结·
一、日期
2日:(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每增减10%也是2日。P248
3日: (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可转换达到10%时,同上3日。(达3增2)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发售的3日前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P262
(6)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7)票据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后,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 发出公告。且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延长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日:
(1)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2)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3)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5)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P221
(8)人民法院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规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192
(9)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P214
(10)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相同)
(1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1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7日: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P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