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讲义4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7日
【考点16】个人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人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考点17】企业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普通合伙人分别追索。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1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
1.特定债务
(1)对外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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