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一些经济法的速记资料5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9月26日

 (2)采用邀请,,,,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P397
(3)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自签订之日起7个 工作日,由采购人将补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403
(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P403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笔录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10日内提出 书面答复。
(6)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
?8日:(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规定的清算60日公告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至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7)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 
(8)当事人对第一审上诉不服的送达判决书之日15天再上诉;对裁定上诉不服的送达裁定书之日10天内再上诉。
(9)发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10)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1)减少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12日、13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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