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讲义7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7日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相关链接】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1】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解释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表2-3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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