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讲义6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7日

表2-1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事项

表明“××”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确定的金额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事项

付款日期

×

×

付款地

出票地

(二)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5.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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