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审计证据可靠性的原则: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在作出函证决策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2)函证程序针对的认定;
(3)实施除函证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3、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1)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
(2)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账户或交易的性质;
(4)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
4、对于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函证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5、对于应收账款函证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6、函证选取的特定项目包括:
(1)金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4)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7、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