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2)附加扣除:①范围:外籍人员、外籍专家;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②标准:月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
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费用扣除: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小扣除原则,两个标准按少的扣除)。
(8)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9)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10)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掌握)
(1)基本规定:限额扣除法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项目: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②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包括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
③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④对汶川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