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所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习惯性住所的标准,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例送出国留学的孩子)。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
提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了解)
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90日(或183日)以内 |
非居民 |
√ |
免税 |
× |
× |
90日(或183日)~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税 |
5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提示: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二、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