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8日
6、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的判断:

  (1)住所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习惯性住所的标准,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例送出国留学的孩子)。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

  提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了解)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支付

支付

支付

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

非居民

×

×

15

居民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提示: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二、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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