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八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8日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下列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1)转让土地使用权(2)销售不动产(3)提供建筑业劳务(4)提供租赁业劳务。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例题1】2006年3月,甲房地产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将一栋自建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合同规定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当月乙公司预付了1600万元,余款在以后两个月内结清。已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3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万元。(2006年)

  A、150  B、80  C、70   D、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纳营业税=1600×5%=80(万元)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应税行为一般规定特殊情况

  提供应税劳务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1、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承包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提供运输劳务:应当向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无形资产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同上)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销售、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

  扣缴义务人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示:(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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