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_第8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8月7日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冋的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3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I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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