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进项税额的确定。
①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第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确定。
④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⑤纳税人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十征收率)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七)减免税规定
(八)征收管理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三、税目
1.烟。
(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3)烟丝,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2.酒及酒精。
(1)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
7.汽车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