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十一章知识点6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4月1日

  三、依法收贷

  1.依法收贷的含义

  依法收贷是指银行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债务人、担保人逃废债务等违法违约行为采取的法律补救措施。

  从广义上来说,依法收贷是指银行按规定或约定,通过催收、扣押、处理变卖抵(质)押物,提前收回违约使用的贷款,并且加罚利息等措施,以及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清理收回贷款的经济行为。

  从狭义上来说,依法收贷是指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仲裁、诉讼等司法手段清理收回贷款的经济行为。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对于逾期贷款或提前收贷,银行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收回贷款本息的,就必须依靠法律途径强制收回。依法收贷是银行处理信贷纠纷、维护金融秩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依法收贷的标准

  (1)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将其确定为准备发出诉讼警告等情况的对象:

  ①借款人连续两个季度付息率低于10%的;(特殊情况下,不宜采取诉讼警告、提起诉讼等措施的,分行应予以说明。)

  ②借款人对本金逾期半年以上偿还的;(特殊情况下,不宜采取诉讼警告、提起诉讼等措施的,分行应予以说明。)

  ③借款人或担保人借改制(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合资等)逃废债务的;④借款人或担保人是上市公司并且欠本、欠息的;

  ⑤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偿债能力但恶意逃债的;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其他逃废债情况。

  (2)出现下列情况的,银行应将其确定为拟采取提起诉讼、申请破产等措施的对象:

  ①借款人连续一年付息率低于10%的;(特殊情况下,不宜采取诉讼警告、提起诉讼等措施的,分行应予以说明。)

  ②借款人对本金逾期一年以上偿还的;(特殊情况下,不宜采取诉讼警告、提起诉讼等措施的,分行应予以说明。)

  ③借款人或担保人接到诉讼警告后不予理睬的;

  ④借款人或担保人陷入重大经济纠纷或案件并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⑤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⑥借款人已资不抵债的;

  ⑦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其他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事项。、3.依法收贷的措施

  对于到期不能正常收回或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贷款,银行就必须依靠法律途径,采取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手段,按照法律程序规范、有序、有力地进行收贷,切实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切实落实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担保责任。金融机构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

  ①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担保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物;②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

  金融机构经与债务人协商,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2)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①按照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②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

  .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④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⑤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撤销权必须自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⑥行使抵消权。若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互相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融机构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刚生质不得抵消的除外。金融机构在主张抵消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⑦提前追究违约责任。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⑧申请破产。对用以上手段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机构可申请借款人、保证人破产。

  (3)维护债务人改制、债务重组中的金融债权。金融机构得知债务人拟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改制情况的,应积极参与改制工作,严格监督改制方案的制订、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等工作。具体应当要求债务人报送改制方案和对金融机构所欠债务的处理意见。金融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与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改制方案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债务人改制后金融债权是否安全。金融债权安全存在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落实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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