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发放管理
1.贷款发放的原则
(1)资本金足额原则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资。
(2)计划、比例放款原则
银行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
(3)进度放款原则
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
2.贷款发放的条件
(1)先决条件
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应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件会因贷款而异,下文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贷款类文件:
①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
②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公司类文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
②公司章程;
③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
④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
⑤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
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
①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
②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
③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
④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
⑤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
⑥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担保类文件:
①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
②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
③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