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
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
①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
②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
③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明;
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⑤车辆管理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⑥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
⑦贷款备案证明。
其他类文件:
①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
②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
③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④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
⑤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
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
⑦法律意见书;
③财务报表;
⑨其他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
①提款申请书;
②借款凭证;
③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
④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⑤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2)担保手续的条件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
①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②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应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③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应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