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十一章知识点3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3月29日

  第二节担保管理

  一、保证人管理

  保证人是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对于保证人的检查,除了比照借款人的检查内容来进行,还要特别注意保证人资格、保证实力、保证意愿和保证时效性。

  1.保证人资格

  在贷后检查中,银行必须注意保证人的性质,分析是否存在由于保证人性质变化而导致保证资格丧失的风险。

  (1)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出现保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或者出现保证人丧失代偿能力的情况。比如保证人的非正常死亡、高度残疾或个人破产等情况。

  (2)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是否出现由于保证人倒闭破产而丧失担保人资格的,尤其要注意担保人“假破产、真逃保”的情况;担保人出现兼并重组时,银行必须及时与借款人界定担保责任的转移;借款人出现兼并重组的,银行也必须重新界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间。

  2.保证实力

  在贷后检查中,银行要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管理、银行往来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尤其是要注意分析保证人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及时评估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变化,从而对症下药,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障银行贷款资产安全。

  3.保证意愿

  在贷后检查中,银行必须及时了解是否有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发生变化的迹象。比如,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关系是否出现变化,保证人是否出现试图撤销和更改保证的情况。

  银行应该对这些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并判断这些变化对银行贷款安全性的实质性影响,以及银行是否要采取必要措施来为贷款资产提供新保证。

  4.保证时效性

  银行必须密切关注贷款合同的有效期,一旦贷款到期或银行停止放款,而借款人又不能偿还贷款,保证人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而银行则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责任将自动失效。

  对于借款人已经提供抵(质)押担保,但在抵(质)押担保物被处置后仍然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根据事先签订的个人保证担保合同,向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个人主张保证权利。银行必须与借款人、保证人明确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在抵(质)押合同到期之后的特定时间内。

  担保合同有规定的,银行必须在担保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合同没有规定的,在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银行必须向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二、抵(质)押品管理

  在贷后检查中,银行要特别注意对抵押物和质押凭证的监管以及对风险状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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