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十一章知识点3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3月29日

  1.对抵质押物的监管。

  在贷后检查中,对抵(质)押物的监管,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完好程度。检查抵(质)押物是否被妥善保管,是否存在贬损、丢失等情况,是否已经购买保险,是否以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满是否续保等。

  (2)变现能力检查。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是否发生变化,重新估计抵(质)押物的现行价值,判断抵(质)押物价值变化的涨跌趋势。

  (3)状态检查。了解和检查抵(质)押物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抵(质)押物是否被变卖出售或部分被变卖出售,抵(质)押物是否发生权属变更,抵(质)押物手续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发生重复抵押或质押,是否被转移到不利于银行监控的地方。

  (4)出租情况。实地调查不动产的占有情况,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租赁情况,掌握租期、租金等租赁的具体情况。

  2.对风险状况的处理

  在抵(质)押期问,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的存续情况及占有、使用、转让、出租及其他处置行为。一旦抵(质)押物出现不正常情况,银行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1)若银行发现抵(质)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质)押物价值减少,应要求抵(质)押人恢复抵(质)押物价值;若抵(质)押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抵(质)押物价值减少的,银行应要求抵(质)押人恢复抵(质)押物价值;若抵(质)押物价值无法完全恢复的,银行应要求抵(质)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比如另行提供抵(质)押物或保证。

  (2)抵(质)押人在抵(质)押期间转让或处分抵(质)押物的,必须首先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银行同意之后方可办理。经过银行同意,抵(质)押人可以完全或部分转让抵(质)押物,但转让价款不得低于银行认可的抵(质)押水平,抵质押人必须将这些价款优先用于清偿银行债权或存入银行专门账户,部分处置后所保持的剩余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规定的抵(质)押率。

  (3)在抵(质)押期间,抵(质)押物因为出险所得的赔偿金(包括保险金和损害赔偿金)应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并按照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抵(质)押物出险后所得赔偿数额不足清偿的部分,银行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新担保。

  三、担保的补充机制

  在贷后检查中,如果银行发现抵(质)押物的权益尚未落实,或抵(质)押物的价值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或市场滞销而降低,并由此造成抵(质)押物价值不充分,或者是保证人资格或能力发生不利变化,就可以要求借款人落实抵(质)押权益或追加保证担保,以充分保护银行贷款的权益,免遭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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