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要求清收债权。
②对于确实经营管理混乱、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债务人,金融机构应敦促其加大改革力度,实现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中,金融机构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③对于通过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金融机构要依法提起诉讼,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严格控制在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采用以物抵债实现金融债权。金融机构在实现债权时,应以货币形式受偿,严格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金融机构债务;既无货币资金,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债务人可以根据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约定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将非货币财产或事先抵押、质押给金融机构的财产折价归属于金融机构,实现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金额应根据市场原则确定。
(5)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贷款的催收和不良资产的清收。对于被宣布关闭、撤销、破产的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的清算组在清算工作中,应当积极催收贷款、清收不良资产,及时主张债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消权等权利,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资产。
金融机构被收购或兼并的,其境外资产应纳入总资产中,由收购或兼并方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管理和清收。金融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债务人或者其财产申请执行。
(6)建立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渎职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刑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取消一定期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④对发放的贷款放松管理、失察,致使企业套取贷款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②不及时催收到期债权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③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④银行员工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金融机构资产损失的。4.依法收贷的要点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银行需要注意如下要点:
(1)依法收贷的对象是不良贷款,依法收贷的顺序一般是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2)对于逾期贷款,银行必须每季度开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并同时发送借款人和担保人签收。(3)银行债权只有在诉讼时效内才受到法律保护,超过诉讼时效的将自动失效。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从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因为银行向借款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双方签字)或借款人书面提出还款计划、双方重新签订协议等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4)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也可以在起诉后、判决前申请,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采纳后,应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l0天内正式起诉。
(5)为提高贷款催收效率、切实保护信贷资产安全,银行请求债务人偿付贷款本息的,可以不通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申请支付令必须以债权债务人无其他债务纠纷和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为前提。
(6)银行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应以分支行的名义进行,分理处及其以下的营业部不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