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依据借款人合理资金需求量和承贷能力来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可参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供的方法进行测算,固定资产贷款需求量可根据项目经审核确定的总投资、拟定且符合法规要求的资本金比例及其他资金来源构成等加以确定;贷款金额除考虑借款人的合理需求,还应控制在借款人的承贷能力范围内,这样才能确保需求合理,风险可控。
(6)贷款利率
首先,贷款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内部信贷业务利率的相关规定;
其次,贷款利率水平应与借款人及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相匹配,体现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最后,贷款利率的确定还应考虑所在地同类信贷业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7)贷款期限
首先,贷款期限应符合相应授信品种有关期限的规定;
其次,贷款期限一般应控制在借款人相应经营的有效期限内;
再次,贷款期限应与借款人资产转换周期及其他特定还款来源的到账时间相匹配;最后,贷款期限还应与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及风险控制要求相匹配。
(8)担保方式
首先,所采用的担保方式应满足合法合规性要求,担保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担保物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真实存在的财产或权利,担保人对其拥有相应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担保行为获得了担保人有权机构的合法审批,并按法规要求在有权机构办理了必要的抵(质)押登记;
其次,担保应具备足值性,保证人应具备充足的代偿能力,抵(质)押品足值且易变现;
再次,所采用的担保还应具备可控性,银行在担保项下应拥有对借款人、担保人相应的约束力,对保证人或抵(质)押品具有持续监控能力;
最后,担保须具备可执行性及易变现性,并考虑可能的执行与变现成本。
(9)发放条件
应明确授信发放的前提条件,以作为放款部门放款审查的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的发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在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①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②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③信用状况下降;
④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10)支付要求
应按照按需放款的要求,视情况不同采取受托支付或是自主支付,采取受托支付的,还要明确规定起点金额和支付管理要求。如对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