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章节知识点(第十章第三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0日

第三节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知识点:
  • 忠于职守
  • 争议处理
  • 离职交接
  • 离职办理流程
  • 兼职
  • 爱护机构财产
  • 费用报销
  • 电子设备使用
  • 媒体采访
  • 举报违法行为

忠于职守: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员工应当忠诚于自己的职守,这是职业操守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对自己所在机构,应当做到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首先,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其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银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协会陆续出台了《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六大公约以及《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今后,在行业自律管理过程中,银行业协会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忠于职守的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遵守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符合岗位要求。
  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①、知识产权②和专有技术③是其长年经营管理经验的积累,尤其投人巨大的财力、智力研究开发出来的产品和方法等,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制胜法宝。从某种意义上讲,所在机构的这些无形资产与其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若稍有不慎,致使这些无形资产被泄露和窃取,都会给所在机构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自觉地保守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秘密,维护所在机构利益。
  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也是其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不在公共场所发表与身份不符的有损本机构的言论。同时,在他人损害自己所在机构形象和声誉时,也应坚决制止,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机构,以对相关事实予以澄清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时寻求法律救济手段作了专门
( ①商业秘密(Commercial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设计、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②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通常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l983年、l985年、l990年,《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陆续颁布。1980年.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l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至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③专有技术(Know How)也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随着技术援助合同的大量涌现而在合同书上频繁使用。迄今为止.国际上对专有技术一词还没有公认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局在1964年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样板法》中这样定义:所谓专有技术是指有关制造工艺。以及产业技术的使用及知识。而在我国《现代经济法辞典》中提到.专有技术是有一定价值。可利用、未被公众所知可以转让或传授而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技术情报、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可见,专有技术是一种秘密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巧的总和。既可以表现为书面资料.如设计图纸资料、设计方案、操作程序指南、数据资料等.也可以表现为技术示范、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口头传授等.)规定。当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给予的警告、降薪、扣发奖金、降职、撤职、开除、辞退等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解决,不造谣滋事,不诋毁诽谤,不进行人身攻击,同时,尽量避免滥用诉权。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 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离职交接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离职时,应按所在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离职交接。一般而言,离职交接程序与人职、在岗相关程序性规定是同等严格的。

 办理流程:
  1.离职员工先到人事部领取表格后去相关部门交接签字
  2.交接完毕后核对无误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3.最后请将表格返回人事部,由人事部归档保存.手续未办理完结不予结算工资。
  按照上表程序,拟离职的银行业从业人员首先应在所在部门交接完工作,归还相关办公物品;然后在人事部门废止劳动合同;最后在财务部门办理欠费归还以及工资结算后方可离开所在机构。目前,许多国内外机构均规定,如员工不办理离  职手续,则不予结算薪资或不办理“四金”归还手续。在国外,一些机构对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有时甚至不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使其无法重新就业。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后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个人的职业素质和诚信度,对塑造个人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影响非常大。目前,国内银行业竞争日益加剧,营销渠道、客户资源、技术成果等无疑是最为重要的“相对竞争力”。个别银行业从业人员出于自身的考虑,可能在离职时从原所在机构带走一些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以期在新的工作岗位中能为己所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从职业操守的要求来看,携带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到其他机构就职,无疑会  侵害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危及原所在机构的利益,并不是一个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从业人员应有的行为。
  目前,虽然依照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业人员离职后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隐私不是法律上或合同方面的义务。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守职业操守底线,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随便向现所在机构或第三方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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