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知识点: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银行业同业人员之间应该利用交流合作的机会,互相学习先进经验,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与业务技能。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所在机构内部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银行业从业人员相互之间可以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协会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共同解决一些外部性较强的问题,充分开展行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在银行业发展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上,如防范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银行业同业人员更应该加强交流合作,在银行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统一安排下,银行业同业人员应充分、及时交流、共享信息,依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共同意愿,以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和手段,针对损害行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行业力量,采取联合行动维护权益。这有利于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抵制损害行业权益的行为,促进银行业共同发展。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宣传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只宣传客户可能获得的收益,隐瞒或不客观揭示业务风险;(2)采用不当销售手段,欺骗和误导客户;(3)对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进行歪曲、诋毁、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本外币存款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2)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种不正当费用;(3)办理储蓄业务,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强拉客户开立账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或提供承诺;(2)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比例;(3)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4)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5)协助客户逃避其他银行信贷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2)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3)无理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4)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5)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其他同业机构资金;(6)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其他同业单位的资金;(7)受理客户的无理拒付,不扣、少扣客户的滞纳金;(8)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9)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来自www.examzz.com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商业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作出了详细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时刻注意强化保密意识,对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做到不泄密、不失密,确保所在机构经营安全和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
在确保不泄露所在机构重大内部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同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也不得侵犯同业机构的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