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1.对资本充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
(4)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2.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
(2)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3)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4)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5)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6)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3.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采取针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前述纠正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增加资本;二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前者称为“分子对策”,后者称为“分母对策”。当然,银行也可以“双管齐下”,同时采取两个对策。
1.分子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对策,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2.分母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策,主要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3.综合措施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往往可以“双管齐下”,同时采取分子对策和分母对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综合性方法是银行并购。在两家或多家银行并购以后,新银行将拥有比以前单家银行大得多的资本,而且与此同时,可以合并以前多家银行重复的部分和机构,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从而增加资本;可以对所有资产进行重组,化解业已存在的不良资产,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可以利用合并后的新形象发行新股票,增加银行的核心资本。实际上,监管当局的资本要求是全球银行业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