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精讲: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6月16日

  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修正原则。若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将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担保安排
  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ll条的规定办理。
  (七)评级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10条的规定办理。
  三、操作程序及其他
  (一)发行程序、申请文件目录及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
  (二)其他相关事项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股东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签订担保合同,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其专户存放,并取得担保权利证明文件。
  例8一l4(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可以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
  【参考答案】 ×
  【解析】 根据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其他相关事项的规定: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首页 1 2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