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持续督导期间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l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l年以上。
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四)停牌与复牌及转股的暂停与恢复
1.交易日披露涉及调整或修正转股价格的信息。
2.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权。
3.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4.作出发行新公司债券的决定。
5.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变更事项。
6.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公司债券本息。
7.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8.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暂停转股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五)停止交易
证券交易所按照下列规定停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1.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 000万元时,(3000万以下流动性太差)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2.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转换期结束之前的第l0个交易日起停止交易。
3.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除此之外,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在出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时停止交易。
(六)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