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章节知识点(第三章第二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0日

交易行为监督:

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4)证券交易所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2.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需采取的措施
证券交易所会员如果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上述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1.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2.交易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则基本相同。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


首页 1 2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