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咨询服务
2006年2月,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向QFII、境内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禁止从事的业务:
1.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承诺投资收益;
3.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5.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
(四)社保基金管理及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根据《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目前,部分取得投资管理人资格为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开展了管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业务。
(五)QDII业务
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在业务上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是投资者的资产,一般不进行负债经营,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具有较高负债的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要低得多。
2.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以资产规模为基础的管理费,因此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大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3.投资管理能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经营上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知识密集型产业的特色。
4.开放式基金要求必须披露上一工作日的份额净值,而净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对时间与准确性的要求很高,任何失误与迟误都会造成很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