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
【资料1答案】
(1)公司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根据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在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不符合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条件,因此,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2)2010年3月2日,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在本题中,2010年3月2日,公司尚未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提供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4)公司向客户的承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在本题中,公司向客户承诺,一旦造成客户证券买卖的损失,公司予以全额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5)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资料2答案】
(1)A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本题中,A认为收购要约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60日,并不得超过90日,不符合规定。
(2)B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在本题中,B认为可以给予乙上市公司大股东更优惠的价格属于差别待遇,不符合规定。
(3)C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变更收购要约,需经要约发出人和受要约人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扰乱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可以允许变更收购要约。在本题中,C认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不符合规定。
(4)D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本题中,D认为是暂停上市交易,不符合规定。
(5)E的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