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强化学习十七:合同的担保—抵押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4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七、合同的担保——抵押

  (一)含义

  1.抵押的定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顺位: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理解】留置→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

  (二)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意1】一般情况:(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2】乡村:(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注意】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只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6)交通运输工具;
(7)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8)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9)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注意】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因为这是耕地),不影响农作物的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注意】当事人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压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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