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强化学习十七:合同的担保—抵押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4日

  2.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链接】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3.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理解】所谓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也就是其他抵押权人所得到的清偿数没有变化

  (2)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次序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理解】既可以得到这个财产,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2)多个抵押权在同一财产上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6.对恶意抵押的限制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六)最高额抵押

  1.定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性质:财产确定,债权变动

  【链接】浮动抵押:财产变动,债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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