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六、合同的担保——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注意】保证一定涉及第三人
2.保证人
绝对不能成为保证人的 |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人自行承担损失; 债权人不知: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过错各自承担 |
特定情况下才能成为保证人的 | (1)国家机关: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的: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要式合同
(1)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3)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有先后(补充责任)
①定义: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②先诉抗辩权: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③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无先后
①定义: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②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
区别 | 适用情况 | 债务人不能履行 |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
先诉抗辩权 | 有 | 无 | |
先后顺序 | 有,保证人在后,是补充责任 | 无 | |
联系 |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